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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10-24 00:00:00

   一、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该商标必须是河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七)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八)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时,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二、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商标所有人需要申请著名商标的,应按规定填写《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有关申请书件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予以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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