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裴晓兰)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刘先生超市所售的“金狮利康酱油”属假冒产品后,起诉索赔。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刘先生侵权成立,判决其赔偿王致和公司2500元。
王致和公司诉称,该公司自1938年起使用“金狮”图形商标作为其酱油产品标识,2003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3日。经公司取证查明,刘先生的超市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起诉要求刘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确认刘先生销售的涉案酱油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刘先生未举证证明这些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刘先生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不过,因王致和公司也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刘先生的侵权获利,因此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确定为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支出500元。
判决后,刘先生主动将赔偿款给了王致和公司。他还表示,自己将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更加注意,避免再出现售假情况。
(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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