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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5-11 00:00:00

本报记者杨 傲多

  2004年5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特殊标志所有权、专有名称权。此案成为“上海世博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

  2007年4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成立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陶鑫良成为首批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之一。近日,记者在上海采访了陶鑫良教授。

  义务代理“上海世博第一案”

  2002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和销售房产项目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标识作为其楼盘标志,并将上海世博会的中英文主题词用于其宣传材料,并取“世博会”的谐音,故意将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

  为依法制止此类行为,上海世博局于2004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海世博局积极组织各个环节的证据材料,对房地产公司的各项侵权行为“全力出击”。历经两审,这场“世博维权战役”于2005年7月1日随着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两审判决均全面支持了上海世博局的诉讼请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上海世博第一案”的诉讼过程中,陶鑫良为上海世博局进行了义务代理。

  呼吁单独立法保护知识产权

  “侵犯世博会知识产权的情况并不少见。”陶鑫良告诉记者,世博标志、主题、口号等都是世博会组织者的专有财产,但有一些公司却打着庆祝申博成功的旗号招商引资,或是以世博会的名义开研讨会,随便使用世博会的特殊标志让别人误以为该公司是世博会的赞助商、特许商,侵犯了世博会的知识产权。

  早在2004年5月,陶鑫良就呼吁,世博会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依法来办,而且应该单独立法、尽快立法。

  谈到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陶鑫良说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其名称、会歌、徽标、口号、主题词等标志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各国展览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完备的,但是,搭世博会的“便车”,打着世博会的旗号为自己现实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呐喊助威”的现象在筹办阶段屡见不鲜。陶鑫良认为,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现有的法律只能保护展览品在参展过程中的一般知识产权。而对于世博会的特定标志的保护,是以往法律所不能完全覆盖的。

  已经制定特殊标志保护条例

  上海世博局从2004年开始考虑制定《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或《世博会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在多方努力下,《世博会特殊标志保护条例》于2004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这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潮流,也是我国特定会展发展的需求。”陶鑫良认为,“条例对于世博会标志的保护起到了积极、切实而有效的作用,其立法功能和初衷得到了充分体现。”

  世博会和奥运会一样,本身就是一个知名的品牌,会产生顶级的甚至超顶级的品牌优势。陶鑫良主张,世博会可以借鉴奥运会保护其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的经验,以商誉换赞助,以品牌促特许,以世博会著名品牌换取巨额赞助费,同时实施世博会特许经营计划,以世博会著名商标换取高额使用费。

  “在立法领域可以参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保护世博会的组织者和经营者的特许标志的知识产权。”陶鑫良说。

  可以设立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记者了解到,世标条例通过后,上海世博局据此制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世博局在法律事务部设立了“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回复社会公众使用世博会标志的申请。此举使世博会标志的使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如何兼顾充分展现上海世博会的商业风情和合理保护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是陶鑫良考虑最多的问题。

  “如果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一旦发现参展国家、参展城市的参展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怎么办?”记者提出疑问。

  “既要快速反应,又要柔性处理。”陶鑫良主张,在世博会期间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可以更多采取较为柔性的处理方式。

  陶鑫良建议,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在世博会场区内设立由知识产权专家、律师等志愿参加的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将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可能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尽可能通过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进行快速解决或者进行“缓存处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和谐举办。

  陶鑫良最后表示,世博会的举办和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世博会的顺利举办有赖于一个完备、健全、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同时,世博会的举办也将给中国尤其是上海法治进程的推进与完善创造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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