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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21 00:00:00

要是您在商场里看见一件满是LV字母的衣服,您会认为它是什么品牌?是“国际顶级奢侈品品牌LV”还是“湖北商人王军的专利产品”?10月21日,顶级奢侈品品牌LV公司与湖北商人王军之间的抢注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打。也许是有了上次的胜诉判决在手,LV公司此次表现出稳操胜券的状态。他们要求确认王军申请的面料、服饰口袋和吊牌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使用。
  LV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是LV字母组合及小花图案商标的所有权人,分别于1985年2月18日和1996年8月9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分别于1986年1月和1997年9月被核准注册。商标指定的使用商品为“皮革、人造皮革、手提包、购物袋、旅行包、钱包、伞”及“帽子、鞋、裙子、外衣、裤子和浴袍”等等。

  而王军却将和LV商标相似的图案用在了与这些商品紧密相关的面料外观设计上,并申请了专利。LV公司认为,自己公司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均由各种面料制成,虽然王军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自己商标的指定商品本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有着极大的关联性。以王军设计图案的面料制成的衣帽商品极有可能与LV商标的指定产品发生混淆。

  不仅如此,王军还将这些图案用在了吊牌产品上,而LV公司商标的指定商品通常都会附有吊牌标识,尤其是在箱包皮具等商品上。这样就造成王军的设计专利产品虽使用范围与LV公司商标指定商品范围不同,但有着极大的关联性。

  此外,王军也在服饰口袋商品上采用了类似做法,这与LV公司商标指定的大部分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LV公司认为,一旦王军对其取得的三项专利权进行使用,将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王军的外观设计产品是LV公司生产的。

  对于LV的这些说法,王军的代理人陈律师表示,王军取得的这些专利权并没有对LV公司享有的商标权造成侵害。

  首先,王军取得这些专利权均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权的,属于王军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在LV公司质疑这些权利的合法性,那么应该去起诉知识产权局,而不是找王军。

  其次,王军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范围则和LV公司商标权指定商品范围完全不同。“不能说我用一块印有小花图案的布做衣服就是侵害了你的商标权。”陈律师表示。

  截止到目前,王军所取得的这些外观设计专利都没真正投入使用,因此,对LV公司的商标专利权根本没造成损害。

  解读

  本次诉讼LV胜诉难度加大

  “LV上一次提起的诉讼是要求判令王军不得使用手提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本次诉讼实际上与其并无本质区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说,“这两次诉讼的依据都是王军的外观设计专利与LV的商标权相冲突。”

  前一次诉讼中,王军外观设计专利为手提袋,LV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女用小手袋、购物袋等,二者属于同类商品;本次诉讼中,王军申请的三项外观设计专利为面料、服饰口袋和吊牌,其与LV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因此,LV公司提起的本次诉讼较前一次难度要大,但这并不足以影响LV公司胜诉,因为LV公司作为LV字母组合及小花图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其对LV字母组合及小花图案享有著作权,王军的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与LV公司在先取得的合法著作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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