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遭拒,戴姆勒股份公司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了解,2005年8月8日,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但是,早在合资公司成立8个月前,戴姆勒公司就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申请类别是第12类汽车、汽车底盘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年5月发文驳回“北京奔驰”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戴姆勒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9月,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驳回了戴姆勒公司的复审请求。
在庭审中,商评委代理人解释说,“北京奔驰”之所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该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戴姆勒公司和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名称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即使“北京奔驰”是合资企业名称的简称,也应属于合资公司所有,戴姆勒公司无权把合资公司的简称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由于戴姆勒公司注册地并非在北京,如果注册“北京奔驰”商标,容易让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北京是我国首都,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根据《商标法》,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戴姆勒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根据我国汽车生产的相关规定,汽车上应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因此,戴姆勒公司和中方的合资公司所生产的奔驰轿车上,都标注着“北京奔驰”的字样,正因为这个原因,戴姆勒公司才申请注册“北京奔驰”商标。这位代理人强调说,“‘奔驰’商标早已经在中国注册了,这两个字才是‘北京奔驰’中最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北京’只是用来真实表示产品的产地,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导,‘北京奔驰’商标应该被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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