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理标志从广义上讲它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 《商标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谓证明商标,依据《商标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作为表明某种商品来源的标志,具有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及作用,其重要意义在于对其所标指的商品具有证明,担保其品质、产地、制造工艺,精确度以及具备其他与其所表明的出处直接相关的特殊品质的作用。因而地理标志中隐含着无形的产权财富,这也正是国际公约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原因及意义所在。需要指出的是,地理标志与商品包装上所通常见到的“产地标记”有所不同,产地标记作为与特定产品来源有关的一种标记性权利,指任何直白的表示产品产地及服务来源的标志。如“中国制造”这一产地标记,虽其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商业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并不必然表示有关产品的除产地来源以外的任何其他特殊信息。而地理标志则不同,它们除了作为表明产品的来源地的标记以外,还让人们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独特的地理环境或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关的某些特性。并会因此原产地名称的存在而对相关产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等产生一种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