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理标志也称为原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由地理标志名称的构成的,用于标示来源于该地且由该地之地理环境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商品的一种区别性标志。根据我国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第一次写进商标法予以保护的地理标志,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其特征如下: 1、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商品来源的区别性标志。是用于标示来源于“原产地”的特定商品的。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把来源于“原产地”的商品与来源于其他地区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以使消费者识别与选择。可见,地理标志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当然,地理标志的区别与其他区别性标志的区别性并不完全相同。地理标志虽可表明商品的来源,但其只能表明商品来源于何地,而不能表明商品来源于哪一个生产者或制造者。例如,苏格兰威士忌,法国的香槟,俄罗斯的伏特加,古巴的雪茄,瑞士钟表,北京烤鸭,贵州茅台,景德镇瓷器。 2、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标志。作为一种表明商品源自何地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由地理名称构成的。这里的地理名称,指的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包括虚构的地理名称在内。因为在原产地实际上并不存在时,地理标志的区别功能将丧失殆尽,反有欺诈消费者之虞,地理标志也因名不符实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构成原产地名称的地理名称,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也可以特定地区,地方的名称。 3、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商品的特定品质受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控制的区别性标志。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能表明商品源自何地,但其功能不尽于此。地理标志的另一重要功能在于它能表明商品的品质与其产地之间的特定联系。具体而言,标示着地理标志的商品,其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原产地的地理环境。也就是说,原产地地理环境决定着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特定品质。决定商品特定品质的地理环境,既可以是自然因素,也可以是人文因素,当然还可为两者的结合。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产地的气候、土壤、水质、物种、天然原料等;人文因素则是指产地特有的产品生产工艺、传统配方、技术诀窍等。如果一个产品的制造地和原材料供应地不同,在需要确定其原产地时,以决定其特定品质的因素为取舍之标准。如果自然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则原材料供应地为原产地;如果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定品质,则以制造地为原产地。地理标志能表明商品特定品质与原产地的内在联系,对消费者而言,这一切能意味地理标志是商品特定品质的象征。消费者有理由相信,某一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其他标有该标志的商品也同样。可见,地理标志已成为一种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商品质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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