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7年法国制定世界第一部成文商标法。 1862年英国制定第一部商标法。 187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商标法。 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商标法违宪。 1881年美国基于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制定了新的商标法。 1883年3月20日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 1984 年12月19日加入该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最新文本,并于 1985 年3月19日生效。 1884年日本制定第一部商标法。 1890年9月26日瑞士制定第一部商标法。 1891年4月14日签订《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我国于1989 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并于同年10月4日生效。 1925年11月6日海牙外交大会在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时增补了第六条之二,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 1938年4月13日英国制定商标法。该商标法带动并影响了大多数英联邦国家的商标立法。 1946年7月5日美国通过《兰哈姆法案》,首次正式保护服务商标。 1950年8月28日,我国通过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1957年6月15日签订《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我国于1988年正式使用尼斯国际商品分类,于1994年5月5日加入该协定并于同年8月 9日生效。 1963年3月30日我国通过《商标管理条例》,实行商标强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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