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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5 00:00:0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19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很广泛,不仅仅包括发明创造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还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巴黎公约》主要包括三大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与目已本国相等同的工业产权保护。
    (2) 优先权原则。即公约的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申请工业产权保护后,又在6-12个月内向另一成员国申请保护,将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日期视为向第二国提出的申请日期。
    (3)共同规则原则。即包括制定个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并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规则来立法。
    《巴黎公约》对所有的国家开放,是一种开放性的多边国际公约,无限期有效。198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议案,同年12月19日我国要求加入《巴黎公约》的申请书获得批准,从1985年3月19日起我国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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