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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11 00:00:0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诉四川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四川全兴足球俱乐部是在四川全兴酒厂的全力支持下,于1993年11月成立的,并在中国足协注册,同时由工商部门核准为法人名称。去年,他们委托南京运动器具厂生产了一批印有繁体“全兴”字样的运动球,并在当年全国体育博览会上销售。
  而天津的一家体育用品经营单位于1998年5月17日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获得了“全兴”以及相关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同年11月,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了这一商标,并开始在全国推出“全兴”牌各种体育用品。
   在去年全国体育博览会上,天津“全兴”体育用品厂发现四川全兴俱乐部的前述商业行为,遂向全兴俱乐部进行交涉,但没有结果。于是,他们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四川全兴俱乐部和南京运动器具厂侵犯其商标权。他们提出,由于全兴俱乐部的知名度高,使得多客户对他们厂的产品产生怀疑,使他们受到了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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