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关于第8827678号“G GINKYO”(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3】第32394号
申请人:河北剑桥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827678号“G GINKYO”(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 刘 洋
于慧颖
段 莉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年08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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