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院审理了三毛头像纠纷案,其原告为某漫画家的后代,被告是某公司,原告介绍,被继承人是著名漫画大师,创作了大家知晓的漫画形象,三个头发。小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将漫画的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该商标,构成了对原告著作(版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商标,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并担负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照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原告侵权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画家的继承人,应该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利。被告已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原告是继承著作财产权,要求被告理赔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别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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